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详见《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名录》。学校凡涉及购买、储存、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单位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向公安机关申报办理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和备案手续;负责监督指导学校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废物处置工作。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的治安、消防、人员政审工作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对购买的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相关专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管理,并负责建立动态台账以及相关档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
第三章 申购和储存
第六条 实验室采购人员必须持有所在二级单位批准的授权书,并取得公安机关许可或备案后,在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进行采购。禁止未经许可或备案私自采购,禁止伪造或冒用他人信息进行采购。
第七条 实验室应根据教学、科研需求适量采购,实验室采购人员应当如实填报采购台账和相关信息,并留存备查,存档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八条 实验室依法购入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后应及时入库,建立台账,不得擅自出售、转让和调剂。
第九条 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室须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保证其安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要求储存规范,台账清晰;易制爆化学品要求存量合规、双人双锁保管;剧毒化学品要求“五双”管理(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
第十条 涉及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的场所应定期进行盘点核查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如实登记盘点信息。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的人员必须通过安全培训考核,取得实验室准入资格,掌握化学实验基本技能,了解所操作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防护方法,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涉及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的实验项目,实验室应编制实验指导书,严格管理实验过程,防止发生腐蚀、火灾、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实验室内应配备专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实验人员应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严禁直接接触化学试剂。
第十四条 实验结束时,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应及时、安全、合理地贮存在专用设备中,做好入库登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实验结束当日,按要求将剧毒化学品转运至校级危险化学品库,做好入库登记。
第十五条 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废物处置参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进行操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责任。造成安全事故或违犯相关法律法规者,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