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管理实施细则(哈工大实设【2022】81号)

发布者:鲁兆新发布时间:2023-06-06浏览次数: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详见《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名录》。学校凡涉及购买、储存、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单位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向公安机关申报办理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和备案手续;负责监督指导学校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废物处置工作。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的治安、消防、人员政审工作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对购买的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相关专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管理,并负责建立动态台账以及相关档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

第三章  申购和储存

第六条  实验室采购人员必须持有所在二级单位批准的授权书,并取得公安机关许可或备案后,在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进行采购。禁止未经许可或备案私自采购,禁止伪造或冒用他人信息进行采购。

第七条  实验室应根据教学、科研需求适量采购,实验室采购人员应当如实填报采购台账和相关信息,并留存备查,存档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八条  实验室依法购入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后应及时入库,建立台账,不得擅自出售、转让和调剂。

第九条  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室须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保证其安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要求储存规范,台账清晰;易制爆化学品要求存量合规、双人双锁保管;剧毒化学品要求“五双”管理(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

第十条  涉及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的场所应定期进行盘点核查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如实登记盘点信息。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的人员必须通过安全培训考核,取得实验室准入资格掌握化学实验基本技能,了解所操作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防护方法,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涉及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的实验项目,实验室应编制实验指导书,严格管理实验过程,防止发生腐蚀、火灾、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实验室内应配备专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实验人员应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严禁直接接触化学试剂。

第十四条  实验结束时,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应及时、安全、合理地贮存在专用设备中,做好入库登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实验结束当日,按要求将剧毒化学品转运至校级危险化学品库,做好入库登记。

第十五条  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废物处置参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进行操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责任。造成安全事故或违犯相关法律法规者,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docx

附件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docx

附件3:剧毒化学品名录(2015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