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实践教学过程的安全管理,增强师生安全责任和防范意识,提高师生自我防护能力,防止本科实践教学过程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人身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哈尔滨工业大学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哈工大保〔2022〕187号)、《哈尔滨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哈工大实设〔2021〕167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教师指导本科生开展实验、实习实训及创新实践活动的校内本科教学实验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学院、学部、校区等教学单位(以下简称学院)组织开展的本科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类教学环节和本科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以下简称实践教学)。
第四条 本科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教学和安全,落实学校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明确责任,规范操作”的原则,做好本科实践教学过程安全事故预防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本科生院职责
(一)制定学校本科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制度。
(二)督促、检查学院落实学校本科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制度,将实践教学过程安全作为学院教学评估与监督的重要指标,并将实践教学过程安全事故纳入学院评价及绩效考核体系。
(三)配合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和实验室管理部门对实践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学院职责
(一)落实本科实践教学安全工作主体责任;依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本科实践教学过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二)成立学院本科实践教学过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确定学院本科实践教学过程安全责任人,监督、指导实验室制定本科实践教学过程安全培训、教育和演练计划。
(三)督促、检查实验室落实学校、学院本科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四)建立学院本科实践教学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体系。
(五)组织开展本科实践教学过程安全宣传及经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六)负责本科实践教学过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和实验室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及追责处理。
第七条 实验室职责
(一)落实学校、学院本科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实验室与本科实践教学过程有关的内控制度,完善本科实践教学过程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
(二)对在本实验室开展的实践教学项目进行安全风险排查,对涉及的重要危险源进行全流程全周期管理。
(三)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内环境和消防设施、教学设备、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等与实践教学有关的安全保障工作,定期检查实验设备、试剂、药品及工具的状态,确保安全可靠。
(四)落实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制度,制定本科实践教学过程安全培训、教育和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实验室安全文化建设,制作安全教育资料,在室内张贴安全警示标识、主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等,在实验室门口悬挂安全信息牌。
第三章 指导教师和学生职责
第八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积极参加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和实验室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熟练掌握实践教学过程中的操作技能和安全应急处置规范。
(二)指导教师本人须亲自试做实验,熟悉实验过程中的风险点,确保熟练掌握实验过程中的操作规范和应急处理措施。
(三)指导教师应在课前将课程安排、实验讲义、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教学资料发放给学生。
(四)指导教师应将安全教育贯穿于实践教学全过程。涉及重要危险源或需特殊防护和技能要求的实验项目,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专项操作方法和安全防范措施培训,学生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实验。
(五)监督、检查、指导学生实践教学过程,纠正学生的不安全行为。如遇学生违纪或安全事故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向学院本科实践教学过程安全责任人报告。
(六)实验教学结束后,指导教师须对实验所用试剂和设备等进行检查,重点关注高危试剂和设备等。
第九条 学生职责
(一)严格遵守学校、学院、实验室以及其他专门实验场所等管理部门制定的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制度,听从指导教师和实验室老师的安排和指导。
(二)自觉履行实验室安全责任和义务,积极主动参加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三)严格遵守实验人员安全行为规范,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获得实验室准入资格后进入实验室开展实践活动。
(四)爱惜教学仪器设备,保护教学环境,主动掌握实践场所安全知识、操作规程,以及设备设施、防护用品的使用技能。
(五)在校外进行本科实践教学活动期间,应遵守实践单位的安全、保密制度,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定期与校内指导教师汇报安全和学习情况。尊重当地民俗习惯,与人宽容谦让,不得与当地群众发生冲突,注意交通、饮食、财务及人身安全。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院要将安全教育当作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实践教学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对学生做到事前有集中动员和教育,过程中有监督和提醒,结束后有总结与改进。
第十一条 学院须有组织有计划地自下而上逐级开展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按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履行审核备案程序。学院应要求实验项目负责教师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教育方案、防范措施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二条 学院每月至少应开展一次本科实践教学过程安全检查,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本科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会议,每年开展一次本科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总结,对发现的安全管理问题要及时总结、整改。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积极组织实验指导教师参加学校、学院举办的各类安全培训和讲座。应通过讲解、文字资料、视频等方式,对初入实验室的师生进行常见的危险源、易发事故、废液处理、个人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方法等实验室安全基础知识教育。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实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和实验教学过程应急措施演练。
第十五条 实验室须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和急救用品;规划好紧急疏散路线,安装紧急疏散指示标识。
第十六条 实验室须对各类试剂、药品进行分类管理,标明危险等级及注意事项,确保试剂的储存、使用及废弃处理符合相关规定。对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气体、病原微生物等重要危险源,实验室必须按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要求规范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
第五章 事故处理与责任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自救、互救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第一时间按照学院本科实践教学过程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向学院本科实践教学过程安全责任人及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和实验室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接到报告后,学院本科实践教学过程安全责任人须立即赶赴现场,并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同时,应按照学校突发事故(件)报告规定如实上报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不得毁坏事故现场和毁灭有关证据。学院本科实践教学过程安全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应配合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和实验室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及追责处理。
第十九条 因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忽视安全管理等造成实践教学安全事故的,依照学校相关文件,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学生违反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本人或他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集体和国家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附件: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实践教学过程安全检查项目表(定稿)(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