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实施工作的有关要求,为规范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大创计划”)管理工作,鼓励师生积极投身“大创计划”,激发学生对科学研究的兴趣,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实践和动手能力、团队组织协调和攻关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内容
第一条 “大创计划”项目按内容分以下三种:
1.创新训练项目以项目为载体,由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题,自主进行实验方法设计,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开展研究工作,独立组织实施并进行数据分析处理和撰写总结报告。
2.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
3.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条 “大创计划”项目根据水平分为国家级、省级和校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大创计划”于每年秋季学期立项,下一年春季学期开展中期检查,秋季学期组织结题验收和优秀项目评选。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执行时限一般为1年,不超过2年,完成时间不迟于学生毕业时间;创业实践项目执行时限不超过3年。为避免项目因团队成员离校终止,应在立项时考虑成员的结构,保证可持续性。
第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大创计划”项目,并提供经费和政策支持,制定相关制度,监督检查各院系项目实施和管理情况。
第五条 院系指定专人负责“大创计划”的组织和管理,成立院系“大创计划”专家组,负责本院系项目的立项组织、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优秀项目评选的工作,强化过程管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全校本科学生均可申请“大创计划”项目。学校鼓励跨院系、跨专业、跨年级联合申报,实现科交叉融合。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团队一般不超过5人。
第七条 申请者要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精神,具备组织管理和领导力,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具备从事创新创业训练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第八条 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申请者仅限本科生个人或团队,主要面向大二至大三学生。创业实践项目申请者以本科生团队为主,主要面向大三、大四学生,可包括已成为研究生的前期项目的成员。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更换负责人,在能继续履行相关责任的前提下,允许项目负责人毕业后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该创业实践项目的负责人。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提交《立项申请书》并参加院系组织的立项答辩。每人限主持或参加一个项目,不得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正在承担(含主持和参加)项目的学生不能再申报新项目。
第十条 项目可选择相关学科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申请者除学校指导教师外,可同时选择一名企业导师共同指导。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可由学生自己提出,也可由学生和指导教师共同拟定,或由指导教师提出、学生选择。课题难易度以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能独立完成为宜。创业实践项目选题需结合前期创新训练项目的成果。
第四章 中期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提交《中期检查报告》并参加院系组织的中期答辩。院系于中期检查后择优向本科生院推荐国家级和省级立项项目。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大创计划”专家组对院系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答辩成绩确定国家级和省级立项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动项目参与人员、更换项目题目及内容,项目负责人应在中期检查时将相应变更的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与《中期检查报告》一并提交到院系审核,中期检查答辩通过后由所在院系汇总后报本科生院备案。中期检查结束后不应再变更。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内不允许无故中止项目研究,由于无法克服原因决定中止项目研究,应由项目负责人在中期检查前向院系提交书面申请,经院系批准后报本科生院备案。项目中止后,项目组成员在项目中止的当学期不允许重新立项。
第十六条 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不诚信等行为的学生或团队,学校将追回已下拨经费,取消学生或团队今后申请项目的资格,并依校纪校规处理。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组按计划完成研究工作并取得预期研究成果的,可申请结题。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结题申请书》及基于项目取得的论文、专利、竞赛证书等佐证材料,参加由院系组织的结题答辩。
第十八条 院系组织答辩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认真评审,给出详细的验收意见。评审结果报本科生院,经学校专家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十九条 结题项目材料由院系按教学文档保管,至少保存四年。利用“大创计划”资助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资产归属项目负责人或指导教师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手续。
第二十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交《项目延期结题申请表》,并附《项目进展报告》,详细阐明延期缘由,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院系审核汇总后报本科生院备案。每个项目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六章 优秀项目参加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
第二十一条 从2008年开始,教育部每年举办一次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以下简称“年会”),以加强参与高校和参与学生之间的交流。年会主要内容包括:
1.大学生创新学术年会:遴选参加国家级“大创计划”项目中创新训练项目学生的学术论文,以学术报告的形式进行学术交流。
2.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展示:遴选国家级“大创计划”项目中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以展板和实物作品演示的形式进行项目交流。
3.大学生创业项目推介会:遴选国家级“大创计划”项目中创业实践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进行项目推介、宣传和交流。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推荐优秀的国家级项目参加年会,征集范围为近五年内立项的国家级“大创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 学术年会主要推荐已在正式出版物上发表且标明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的学术论文。项目展示主要推荐系统功能完善、创意新、技术水平高、体验效果好、展示度强的项目。创业项目推介会主要推荐已注册企业、项目实践程度和运营良好的国家级“大创计划”创业实践项目。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大创计划”项目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国家级项目由国家资助,学校配套支持,省级和校级项目由学校资助。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图书资料、论文打印、论文版面、专利申请、材料费等,由指导教师和院系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期检查通过后至结题前可使用总经费的60%,结题合格后再报销剩余经费(总经费的40%)。经费使用及执行进度按申请书中的批准预算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项目结束后进行决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八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大创计划”优秀项目奖,由院系组织,每年评选一次,分一、二等奖。优秀项目数量不超过当年结题项目的30%,其中一等奖数量不超过10%。评选结果经学校专家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大创计划”项目提供经费支持;根据学校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结题项目、入选年会项目、年会获奖项目可获得相应学分;入选年会项目还可根据学校推荐免试研究生有关规定获得相应推免加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积极组织指导学生“大创计划”项目,相关组织和指导工作计入教学工作量,满足条件的可折合计入课堂教学时数,具体办法见学校有关规定;成绩突出的可申请参评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活动优秀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发布的《哈工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办法》(校教发〔2010〕89号)同时终止执行。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