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实施细则(哈工大实设【2022】85号)

发布者:鲁兆新发布时间:2023-06-06浏览次数: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增强实验人员安全意识,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哈尔滨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拟进入我校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人员,包括我校师生和申请到我校开展实验的校外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运行和维护学校的实验室安全管理系统,根据“统一标准、集中建库、分类教育、分散考试”的要求,对各二级单位准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二级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教育培训和安全准入工作,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对进入本单位实验室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准入考核。

第五条  实验室负责核实拟进入实验室人员的准入资格,并根据实验室特点进行专项安全教育,讲解设备操作规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第三章  准入要求

第六条  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学校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如果二级单位有特殊准入要求的,需接受专业安全知识培训或通过该单位的安全准入考试,方能获取相应准入资格。未取得准入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特种作业人员除须通过学校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外,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上岗作业。

第七条  进入需特殊防护和技能要求的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如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生物安全、加热仪器设备安全等),必须经该实验室指导老师专项安全培训,熟练掌握有关实验操作流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考核内容形式可根据实验室专业特点确定,具体实施过程及结果报实验室所属二级单位留档备案。

第八条  校外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必须经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批准,按照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和结果必须报二级单位备案。

第四章  教育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  教育内容包括:国家、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实验室一般性安全、危化品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及危险废物处置常识;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理知识;专业实验室特殊安全教育和设备操作规范等。

第十条  教育方式为分散自主学习,集中教育培训讲座,实验室安全管理系统在线学习等。

第五章  准入资格

第十一条  相应人员学习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后,登录实验室安全管理系统申请考试,考试合格后系统生成实验室安全准入证书,获得校级实验室准入资格。

第十二条  根据二级单位要求,接受实验室专业安全知识培训并合格,或通过该单位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后,相应人员获得二级单位实验室准入资格。

第十三条  对进入有特殊防护和技能要求实验室的人员,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确认并予以授权后方可获得该实验室准入资格。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