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我校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加强实践育人工作,进一步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促进优质教学资源整合与共享,规范和加强我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3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示范中心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
第三条示范中心坚持立德树人,聚焦国家人才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紧扣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主要任务是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 革方向,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以高水平实验教学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条示范中心实行“协同共建、教学为主、开放共享、定期考核”的运行机制,坚持育人为本,创新引领,科教一体,产教融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学校重视示范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健全管理组织机构, 成立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其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审议示范中心主任更换及聘任,审核示范中心年度 报告,审核教学指导委员会换届,指导示范中心制定发展规划和重 点改革;在学校经费投入、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 见等。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
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本科生院常务 副院长和教务处处长担任,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本科生院,负责落实学校的职责,组织实施学校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决定事 项,处理示范中心日常运行管理相关事项,秘书长由教务处分管实 践教学工作的副处长担任。
学校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固定委员由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秘书长,以及学校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学科建设办公室、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所属学院的负责 人组成。
第六条学校对示范中心的运行管理实行校、院、中心三级管理模式,示范中心挂靠所在学院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学校的职责:
(一)成立学校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
(二)制定学校示范中心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三)将示范中心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重点改革推进、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等年度计划中对示范中心给予重点支持。
(四)组织示范中心的申报、论证,组织好示范中心自评自查和年度考核工作。
(五)审议并确定示范中心名称、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六)聘任示范中心主任,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备案;聘任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第八条 学院职责:
(一)学院是示范中心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应发挥学科优势,整合实验教学资源,为示范中心运行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审核示范中心名称、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调整,并及时提交学校审议确定。
(三)负责组建教学队伍和管理队伍,落实示范中心运行、建设和发展有关的人员、经费、设备及场地等保障条件。
(四)负责示范中心日常监督管理、年度考核及迎接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示范中心的运行管理实行学校、学院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条示范中心设主任 1 人,由学校进行聘任。示范中心主任应是学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本领域高水平教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其职责是在学校、学院的领导下负责示范中心的全面工作,包括积极协调和利用学校、学院实践教学资源,组织开展示范中心各项工作,开展年度考核报告及阶段总结的撰写及报送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等。
第十一条 示范中心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其职责是审议示范中心的人才培养目标、实验教学体系、重大教学改革项目、重大对外开放交流活动、年度报告等。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学校聘任。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本校人员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 5-7 位校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校内人员不超过 1/3。鼓励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和外籍专家。1 位专家至多同时担任 3 个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委员每届任期 5 年,一般连任不超过 2 届,原则上连续 2 次不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示范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学校聘用的聘期 2 年以上的全职人员,包括教学、技术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校内兼职人员、行业企业人员、海内外合作教学人员等。示范中心要保持适当的规模,积极吸引国内外高等学校、相关行业企业等人才。
第十三条示范中心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教学计划;注重利用先进教学理念、前沿技术等推动教学体系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不断有计划更新实验项目和内容,注重将科学前沿成果和行业产业先进技术及时转化为实验教学项目;充分发挥学校多学科优势,确保综合性实验项目和创新创业类实验项目的适当比例;合理调节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的比例。
第十四条 示范中心应注重教学研究,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评估等研究;独立或联合国内外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承担国家、区域和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项目;开展跨学科实验教学项目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十五条 示范中心应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仪器设备的功能完好、使用充分、及时更新;强化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实验教学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示范中心期间完成的教材、著作、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学术性成果均应标注示范中心名称。
第十六条示范中心应充分开放运行,在满足本校教学需求的前提下,所有的教学资源均应面向社会开放运行;应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和服务。
第十七条示范中心应积极推进信息化与教学的深度融合,建设各类信息化教学资源,建立统一的实验教学中心信息管理平台,持续提高人员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积极探索校企、校所、校校合作开发网络化、虚拟化教学资源。示范中心信息化建设应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保证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示范中心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立校际访问学者和对外培训制度,设立开放课题,积极承担国内高等学校(特别是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实验室人才培训和培养任务;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和资源建设;积极组织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竞赛、成果展示与培训活动,与国内外各类实验室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第四章 考核与调整
第十九条 示范中心必须编制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示范中心基本数据、示范辐射和改革建设的主要工作与成效等,并在示范中心网站公布。
第二十条学校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示范中心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示范中心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周期为 5 年。定期评估结果分为合格、整改、不合格三类,对评估结果为整改的示范中心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教育部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评估结果,对示范中心进行动态调整。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示范中心不再列入示范中心序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示范中心统一命名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哈尔滨工业大学),英文名称为 National Demonstration Center for Experimental ( XXX ) Education ( 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如:化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哈尔滨工业大学),National Demonstration Center for Experimental Chemistry Education (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第二十四条在示范中心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均应按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