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国家级实验救学示范中心(哈尔滨工业大学)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者:鲁兆新发布时间:2023-06-06浏览次数: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及地方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中心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是教育部依托相关高等学校建设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平台。

   第三条 示范中心主要任务是坚持立德树人,紧扣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实行“教学为主、开放共享、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坚持育人为本,创新引领,科教一体,产教融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采取校、院两级管理,实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负责制。

   1.学校设立示范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长牵头,由相关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制定和落实学校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相关政策,协调学校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提供支持和保障。

   2.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所在院()负责配合学校推进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的资源整合,制定和落实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发展规划和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队伍、经费、设备条件等。

   3.示范中心必须按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的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实施细则,设立相应的网站并及时更新网页信息,管理制度等材料须报教务处备案,以规范示范中心的管理。

第三章 建设

   第五条 示范中心应按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并结合中心建设与发展,做好建设发展规划或计划任务书,并认真落实和执行,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确保顺利通过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估与验收。

   第六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给示范中心的建设费、运行费等资金,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经费预算计划使用。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要围绕实验中心建设目标。

   第七条 示范中心建设期间,学校将按不低于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的要求给予11配套建设资金。示范中心应对配套建设资金的使用制订详细的方案。

       第八条 仪器、设备、装置等物资的采购,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进行。大型仪器、设备和装置的采购以及基本建设应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示范中心实行学校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示范中心主任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示范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专职秘书1人,负责示范中心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示范中心主任、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遴选、聘任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示范中心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其职责是审议示范中心的人才培养目标、实验教学体系、提出示范中心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对重大教学改革项目、重大对外开放交流活动、年度报告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成和换届,委员遴选和聘任,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三条 示范中心应按要求编制年度工作(或统计)报告,按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认真做好评估材料和专家实地考察评估的各项准备,确保评估合格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管理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