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科学化、规范化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化学实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国家培养优秀的创新人才,化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哈尔滨工业大学)(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决定成立化学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为便于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特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示范中心实验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审议机构。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改革的有关政策。紧密结合示范中心实际情况,加强对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咨询和督导;组织和指导示范中心开展教学内容研究与教改和课程体系的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推进示范中心的建设。
第二章组织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知名专家、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行业企业专家组成,研究和指导示范中心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5-7人,秘书1人。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主动把握国内外教育发展趋向,了解国家实验教学改革和教学发展的信息、动态,积极参与本委员会各项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原则上连续2次不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和主要职责:
审议示范中心的人才培养目标、实验教学体系、提出示范中心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对重大教学改革项目、重大对外开放交流活动、年度报告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视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全体会议。
第九条 示范中心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